湖南城市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0-10-13 08:55  

湘城院评发〔202018

湖南城市学院本科教育教学

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建立产出导向的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导向,同时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遵循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一)全程性原则:对课程的评价应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既要包含期初评价、期中评价、期末评价等重要的过程节点评价,又要做好随机实时评价;对教师的评价应覆盖教学生涯全过程,既要重视对青年教师的评价,又要重视对教授、副教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应延伸质量展现全过程,既要做好在校期间的整体评价,又要关注毕业五年左右时间的培养目标达成评价。

(二)多样性原则: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和特色,创建一个以学生评价为主渠道,其他校内评价与校外第三方评价有效集成的质量评价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凡是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目标与方案,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予以重点监控评价,形成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应以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导向,根本目标是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专业负责组织与实施。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专业要根据工作职责,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落实好教育教学责任。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制度、课堂教学网上评教制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听课管理办法、毕业生跟踪调查指导性意见等构成的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体系。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细则,按时组织开展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组的指导和督查功能。

 

第三章 主要评价内容

第八条 师德师风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在执教生涯中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 言行规范、遵章守纪和社会责任感、关爱学生和课程思政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九条 专业与课程建设。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的合理性,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有效性,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等。

第十条 教育教学水平。主要包括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方法、教学研究、师生互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状况。主要包括学生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学习成绩、考风考纪以及学风、班风、室风等。

第十二条 教学运行与效果。主要包括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其他涉及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主要评价措施

第十四条 每年定期开展学生网上评教,引导学生从师德师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独立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对毕业生就业质量展开多种形式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对全校教学运行、教学改革、教风学风、学生学习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定期编制、发布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学院党政领导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进行质量调研与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十八条 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数据,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从教学效果、教学水平、教学改革、日常教学规范等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的信息收集机制。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教务处负责收集和整理学、教、管各方面的信息,及时向相关学院、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并检查整改情况。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学校构成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体系。

(一)各学院应积极履行持续改进的主体作用,根据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利用评价结果组织各专业、教师和相关人员对师风师德、人才培养方案、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学风建设等主要教学环节所涉及的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并对持续改进情况跟踪和评价。

(二)教师要根据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意见、学生评教结果等对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方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等方面及时改进,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由教师所在专业审核。

(三)各学院应逐步完善和加强教学管理评价及持续改进工作,对教学管理各环节整改过程和效果予以跟踪、再次评价,形成闭环,确保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教学资源条件有效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四)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教学评价与改进信息建立备案制,对突出问题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工作,每年进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监测和分析,发布学校本科教学年度质量报告,查找本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为学校制定教育教学规划、改革和创新教育教学工作、配置教育教学资源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师德师风问题,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相关学院要严肃对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及时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教学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教师,相关学院、 专业应帮助教师制定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的改进计划,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对长期存在较为严重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学院、专业应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学校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突出的学生学风问题,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相关学院、专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学风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教育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应职能部门,由其负责制定和实施改进方案,并对改进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人事处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对反馈的教学信息及时核查、处理、答复,并在后续改进工作中加以改进,改进过程及改进效果要有跟踪、有记录。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