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评发〔2020〕19号
湖南城市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以下简称 “认证标准”)等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校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工作。教学院负责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六条 教学院是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依据《国标》、“认证标准”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办法,定期对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毕业要求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等,作为专业配置师资和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通过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对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本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专业发展需求、社会发展需求和利益相关方的期望等内外需求的符合度,设定的培养目标必须能有效反映学生毕业五年后在社会和本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校级督导、专业负责人、学院教学督导、专业教师、学生、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实习实践单位、家长等利益相关方。教学院院长为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周期。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调查信息采集表
参与评价方 |
评价形式 |
评价周期 |
评价内容 |
内 部 评 价 |
学院教学工 作分委员会 |
研讨/座谈 |
两年 |
培养目标与国家政策、学校定位 及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的吻合度 |
对比分析 |
两年 |
上一轮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 |
高校同行 专家 |
问卷调查/座谈 /研讨 |
两年 |
培养目标与行业发展需求的吻合度 |
专业教师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年 |
培养目标与专业发展、办学特色 的吻合度 |
学生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年 |
培养目标与职业期望的吻合度 |
外 部 评 价 |
毕业生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年 |
毕业5年左右学生发展要求与培 养目标的吻合度 |
用人单位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年 |
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与培养 目标的吻合度 |
行业专家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年 |
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培养 目标的吻合度 |
第十条 评价方式。专业通过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综合判断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其中:外部评价通过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学生家长座谈及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内部评价通过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分委员会、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及在校生研讨、座谈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综合专业内外部评价结果,形成符合行业发展的专业定位及社会人才需求报告,并进一步分析研究,最终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和完善的重要依据。各专业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给出培养目标是否合理的结论及持续改进建议,并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和分析报告,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教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的关联度矩阵、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设定的专业毕业要求应能够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面向全体专业教师、用人单位、毕业生(应届、往届)、行业专家等,通过审读和分析相关材料,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的评价。教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教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调查信息采集表
参与评价方 |
评价形式 |
评价周期 |
评价内容 |
学院评价 工作小组 |
评审会 |
每年 |
审查毕业要求的合理性,毕业要求能否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 |
专业教师 |
座谈 |
每年 |
毕业要求合理性以及指标 点分解的合理性 |
应届毕业生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两年/调整前 |
毕业要求与学生期望的吻合 |
往届毕业生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两年/调整前 |
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与毕业要求的吻合度 |
用人单位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两年/调整前 |
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与毕业要求的吻合度 |
行业专家 |
问卷调查/座谈 |
每两年/调整前 |
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毕业要求的吻合度 |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与对象。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最新一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对毕业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小修订、每四年进行一次完整修改。
第十五条 评价方式。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通过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座谈的主题和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围绕认证标准“一践行三学会”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进行。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各专业要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给出毕业要求是否合理的结论及持续改进建议,并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和分析报告,包括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指标点描述说明、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工作。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教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课程设置是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的充分必要条件。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要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职业能力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定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对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课程体系能否合理支撑所有的毕业要求,课程教学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撑任务。
第十九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毕业生、专业负责人、课程(模块)负责人、专任教师、学院教学督导与管理人员、校外专家、学生家长及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教学院院长为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教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同时进行, 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调查问卷、个别访谈、集中座谈等。评价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专业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为检验修订质量而进行的审核式评价;二是基于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开展的诊断式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培养目标能否达到预期质量标准的基础保障和依据,也是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各专业要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和分析报告,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教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